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 FZ01100-0300-2020-00021 | 文号 | 鼓政综〔2020〕36号 |
发布机构 | 鼓楼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0-07-28 |
标题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失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1100-0300-2020-00021 | ||
文号 | 鼓政综〔2020〕36号 | ||
发布机构 | 鼓楼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0-07-28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关于促进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关于促进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我省实施“金融资源集聚工程”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市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朱紫坊基金集聚区,加快建设海峡基金港线下服务交流中心,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鼓楼区金融办、鼓楼区财政局认定的,在朱紫坊内指定地址新注册或市域外新迁入并依法纳税,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类企业(含基金管理人)。
第二条 遴选有资源、有经验、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依托海峡基金港线下服务交流中心,负责开展集聚区运营管理及招商,为入驻集聚区的基金类企业提供全流程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章 基金扶持
第三条 经营奖励。对上述落户集聚区的基金类企业,自企业增值税或所得税(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地方留成的90%给予奖励。
第四条 人才奖励。对上述落户集聚区的基金类企业高管给予人才奖励。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
第五条 人才子女教育奖励。对上述落户集聚区的基金类企业,当年度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100万元的或引荐市域外参投企业(当年度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注册及税收征管关系落地鼓楼区的,且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每家企业不超过2名),其子女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入学,由鼓楼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鼓楼区属优质学校。
第六条 产业带动奖励。鼓励集聚区内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引进其参投企业在鼓楼区注册落地。
(1)落户奖励。参投企业注册地及税收征管关系落地后,当年度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100万元(含)以上,企业可享受经营贡献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年度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的70%予以奖励,第二年起按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的50%、增量部分20%给予奖励,第三年起按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的40%、增量部分30%给予奖励(增量即本年度比上年度新增部分)。
(2)引荐奖励。参投企业注册地及税收征管关系落地鼓楼且当年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达100万元(含)以上的,引荐企业的基金企业按参投企业当年纳税额鼓楼区级留成的10%予以奖励,奖励三年。对投资强度大、市场前景好、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企一议”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场地服务。上述落户集聚区内的基金类企业,可免费享受朱紫坊指定区域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及朱紫坊内相关商业协议价配套服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涉及市、区两级政府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扶持政策按照“一企一议”方式执行,不执行本办法上述政策。
第九条 符合我市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可自行选择申请,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条 对上述基金企业的扶持奖励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总额。
第十一条 自政策兑现起五年内不得迁出本集聚区、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不得存在转租转借行为。基金类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出现上述情形的,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取消相关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奖励政策由鼓楼区政府具体负责兑现,原则上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后一个月内兑现到位。对企业奖励资金涉及的市级承担部分通过市财政年终上下级结算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鼓楼区政府、福州市金融监管局、福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到期后,政策享受未满五年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限届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