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省级部门预算经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安定稳定的基本任务,坚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努力实现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目标,坚定不移地承担法院在全面推动深化改革中肩负的重要职责,打击犯罪、调节社会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实现鼓楼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包括 1 个机关行政处室及 0 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鼓楼区人民法院 |
全额拨款 |
181 |
155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鼓楼区人民法院主要任务是: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忠实履行司法职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发挥司法职能,全力服务鼓楼建设发展
(二)围绕司法为民,努力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三)坚守司法公正,切实提升审判质量效果
(四)提升司法能力,持续推进过硬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自觉接受监督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8年,鼓楼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为8699.84万元,比上年减少1310.63万元,主要原因是结转结余资金减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778.84万元,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3921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8699.84万元,比上年减少1310.6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897.0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27.8万元,公用支出1770.95万元,项目支出3804.02万元。
五、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778.84万元,比上年增加843.37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2040501行政运行3759.2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支出及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20405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83.02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费支出。
(三)2040506“两庭”建设3500万元。主要用于审判大楼建设支出。
(四)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2.62万元。主要用于离休人员离休费及公务费支出。
(五)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18.23 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养老保险缴费。
(六)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支出318.23 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七)2210201 住房公积金支出200.4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八)2210202 提租补贴支出57.84万元。主要用于提租补贴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699.84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124.8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1,770.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本单位2018年没有出国(境)活动安排。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1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外地政法系统单位调研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8年预算安排63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63万元,公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机动车保有量不变。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鼓楼区人民法院(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10.89 万元,比2017年减少638.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统计口径为其他公用经费(包含聘用人员支出),2018年为狭义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鼓楼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3.7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5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鼓楼区人民法院本级及所属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1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鼓楼区人民法院共设置绩效目标1个,涉及财政拨款资金3804.02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3-1 2018年度收支预算总表
3-2 2018年度收入预算总表
3-3 2018年度支出预算总表
3-4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3-5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3-6 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
3-7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8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3-9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3-10 2018年度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目录
3-11 2018年度部门业务费绩效目标表
3-12 2018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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