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壮大鼓楼区金融中介服务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新入驻企业奖励
鼓励企业入驻我区。对于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金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合伙制企业无需满足此条件),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入驻我区楼宇内、签订有效租赁合同的,按租赁合同给予3个月租金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对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按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税收区级留 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补助三年。
三 、金融创新服务奖
1.鼓励企业开拓创新。对省、市金融办新认定的金融创新奖,按照相应级别奖励金额的50%给予企业配套奖励。
2.鼓励企业集聚人才。金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名及以上取得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高级职称,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区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分3年兑现。
四、附则
1.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所述的金融中介企业指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上市公司保荐服务、非银行类金融咨询中介服务等企业,且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鼓楼区。
2.申报重点事项。该政策中奖励资金不含省、市同类政策奖励区级承担部分与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单家企业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总额。企业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业务贡献的骨干)的贡献,自行研究考评办法给予奖励。
3.奖励申报流程。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可向所在街镇、园区领取奖励申报表,经所在街镇、园区审核推荐后上报区投促局(金融办),经区财政局会审通过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奖励金由区财政局从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核拨至企业所在街镇、园区,街镇、园区将奖励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
4.《鼓楼区关于扶持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三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年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可进行补充修订。
5.本政策由区投促局(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