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
一、事项名称
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政策依据
1.《英雄烈士保护法》
2.《烈士褒扬条例》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4.《烈士公祭办法》
5.《烈士安葬办法》
6.《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
7.《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
三、申报条件
在全省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为纪念各个历史时期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着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着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在全省影响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三)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有安排专项经费保障。
(四)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等级规模,设立相应的保护单位。
四、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请示。
2.所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烈士纪念设施名称、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主要纪念设施、安葬烈士人数等;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材料;近年来在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发挥教育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反映烈士纪念设施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的图片等;能证明该烈士纪念设施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3.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见附件1)。
4.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见附件2)。
5.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见附件3)。
五、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设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烈士纪念设施主管部门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可直接上报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再由设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请示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
2.材料评审。省退役军人厅对省人民政府转办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需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的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3.实地核查。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提出核查意见。
4.提出拟办意见。省退役军人厅根据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对同意确认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在省退役军人厅官网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拟办意见。
5.审批公布。省人民政府对省退役军人厅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批准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省退役军人厅公布。
6.设立保护标志。被公布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烈士纪念设施的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
7.备案。省退役军人厅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公布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相关情况报请退役军人事务部予以核准备案,同时将保护标志的正面照片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存档。
附件:1.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2.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
3.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