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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9-22 11:20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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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全省多层次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体系建设,以有效解决退役军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落实“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工作要求,加强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与退役军人救助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帮扶援助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统筹资金渠道,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帮扶援助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帮扶援助对象

          帮扶援助对象主要为移交安置在我省且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优先帮扶困难退役军人中的“三红”人员、抗战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及家庭,以及服役年限长且居住地在农村的退役军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主要原则

          (一)以一次性帮扶,临时性、过渡性帮扶为主要方式。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核心要义在于救急解困,主要针对退役军人因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生活严重困难,具有较强突发性。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审的方式,提供帮扶援助的资金、实物救助。

          (二)以资金帮扶、实物帮扶为主要形式,专业服务类帮扶为补充。一是提供资金援助。在确保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向困难退役军人提供一次性、过渡性的帮扶金、大病救助金等。二是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三是购买特定项目援助。主要采取购买专业服务的形式,实施特定项目援助。如为困难老年退役军人提供康复照护、健康医疗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进一步丰富帮扶援助形式,回应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三)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渠道,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有益补充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新格局。“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吸引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发动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通过开展慈善项目、社会募捐等方式汇聚更强力量。

          四、具体措施

          (一)完善困难退役军人最低生活保障

          加大对困难退役军人排查力度,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推进困难退役军人排查工作常态化,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五级服务保障体系作用,逐步建立应保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发现疑似基本符合低保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困难退役军人,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低保审核确认办法中,明确退役军人享受的抚恤补助金、立功荣誉金、优待奖励金、退役士兵经济补偿金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助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困难退役军人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城乡医疗救助规定享受救助。 

          (三)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

          省级财政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见附件1),对困难退役军人进行一次性临时救助。原则上3年内已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的,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鼓励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或基金),落实安置地政府对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职责,省级专项经费优先对已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或基金)的市、县(区)困难对象进行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在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临时救助的同时,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的临时救助范围。

          (四)促进困难退役军人就业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根据各地未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人数、未就业原因和就业需求,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结对帮扶未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工作。未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就业帮扶援助优惠政策。

          (五)做好困难退役军人住房救助保障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落实有关退役军人住房优待政策,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租住公租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免租金。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帮扶援助项目和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服务意识。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三)坚持依法援助。审核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附件:1.福建省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2.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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