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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11-30 17:11 来源:福州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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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原施行的《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系于2013年5月20日颁布,历经八年,期间针对公房征收补偿、过渡费调整、安置型商品房创新模式、旧屋区改造统筹机制、征收补偿共性问题等,陆续出台了8个配套文件和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总体上可行,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房屋征迁工作,但随着征收工作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政策也存在一些不足,集中体现在:一是文件多且杂,条块不够清晰;二是个别补偿政策不够科学合理,有的政策因实际情况变化已调整不再适用,特别是这次省委巡视组对2014年我市出台的公房征收补偿政策提出整改意见;三是部分规定不够刚性,执行标准不够明晰。

         

          二、修订过程

         

          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对现有征收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和深入探讨,按照“简单、管用、可操作”的原则,对我市城区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进行梳理修订,着力使政策更规范、更合理、更公平。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整合现行所有征迁政策文件。将现行征迁政策文件进行汇总、合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按被征收房屋类别、过渡保障和激励机制重新分章明确,共计八章,48条。

         

          (二)废除不再适用的补偿条款。此次修订将已调整但不再适用的政策予以废止,增加安置型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同时规定目前各区实施的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内容,在本细则公布后一律停止执行。

         

          (三)修订部分补偿政策。1、补充计户补偿依据,增加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作为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但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2、调整层次系数计算规则,将原规定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修订为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为0。3、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具备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按双评估方式结算调换差价。

         

          (四)完善公房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是对于1998年12月1日取消福利分房前将国有直管或国有单位管理的办公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并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使用的,明确征收时视同住宅公房进行补偿安置。本细则施行前的项目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参照执行。

         

          二是原《实施细则》对公租房、实行市场租赁行为的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未做规定,此次修订进行补充完善。征收公租房,依据住房保障政策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同等保障户型另行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收回。征收市场租赁行为的国有房产,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产,对承租人给予搬家费、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提前搬迁奖励补偿。

         

          三是省委巡视组巡视福州市时提出2014年我市出台的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不符合"坚持一个家庭租住或拥有一套(处)住房"的住房改革原则,为此,对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公房承租人的补偿进行了修订,原则上应退出承租的公房,租(住)户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确无他处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应房源给承租人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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