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鼓文综罚字〔2023〕019号 |
储存、附送法律规定禁止发行出版物 |
福州聚创敏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分公司 |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523号福州大学机械厂13#楼四层34号、36号商铺 |
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没收前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9本出版物,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